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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佳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4-27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和佳股份          编号:2016-041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佳股份”)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关于核准珠海和佳医疗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16 号),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4,130,626 股,发行价格 22.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为 999,999,985.16 元,扣除发行费用 13,707,299.7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86,292,685.3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验证,并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40040006
号)。

    2016 年 3 月 9 日、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医院整体建设业务配
套资金”的实施主体由和佳股份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建投”),并以截止 2016 年 3 月 2 日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剩余募集资金的本金及利息人民币 174,009,709.04 元以及已投入项目日后返
还的银行履约保函保证金(本金及利息)专项用于向和佳建投进行增资,根据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由和佳建投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募集资金投入及运营工作。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和佳医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
建投”)和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国际”)分别
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和佳建投在上述两家银
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账号(以下简称“专
户”),各专户情况如下: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号为 656900272810506,截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元。该专户用于和佳建投“增加医院
整体建设业务配套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湾仔支行,账号为
2002021129100172108 , 截 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 , 专 户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68,682,583.63 万元。该专户用于和佳建投“增加医院整体建设业务配套资金”
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和佳建投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银国际作为和佳建投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和佳建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银国际应当依据深交所
的有关规定以及和佳建投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和佳建投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
银国际的调查与查询。中银国际每季度对和佳建投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3、和佳建投授权中银国际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亚东、刘清江可以随时到专
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和佳建投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和佳建投专户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中银国际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和佳建投专户
的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和佳建投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
银国际。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和佳建投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专户开户银行
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银国际,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银国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银国际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和佳建投、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银国际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银国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银国际调查专户情形的,和佳建投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和佳建投、专户开户银行、中银国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后失
效。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