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和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1-23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和佳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股份”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提交审议的《关于和佳股份为控股子公司珠海保税区和佳泰基医疗设备工程
有限公司共用兴业银行授信额度事宜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就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事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保税区和佳泰基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和佳泰基公司”)共用该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
自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计算;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万元(具体事项以届时本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的借
款协议、担保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为准);其中,和佳泰基公司的另一位
股东光利集团(持股25%)将以保证方式为和佳股份就和佳泰基公司提供的上述担
保进行反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25万元,担保期限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期限一致。
    经核查,我们认为:和佳股份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和佳
泰基公司共用兴业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
促进和佳股份的生产发展,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
制,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
保事项。
    (本行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和佳股份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焱军




独立董事:

                刘兴祥




独立董事:

                苏清卫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