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股份:独立董事对于和佳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16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于和佳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股份”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提交审议的《关于和佳股份为控股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用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授信额度事宜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就控股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租赁”)共用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整,
其中敞口额度(指子公司在平安银行的授信余额之和减去保证金、定期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的金额)人民币1亿元整,和佳股份为恒源租赁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各
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担保范围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人所
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恒源租赁的其余股东珠海快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郝镇熙等共 25名(共持股
10.67%)将以信用担保方式为和佳股份就恒源租赁提供的上述担保进行反担保,
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67万元,担保期限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
一致。
经核查,我们认为:和佳股份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恒源
租赁共用平安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
和佳股份的生产发展,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
项。
(本行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和佳股份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焱军
独立董事:
刘兴祥
独立董事:
苏清卫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