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和佳股份为控股子公司恒源租赁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事宜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7-05-08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和佳股份为控股子公司恒源租赁向长沙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事宜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股份”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提交审议的《关于和佳股份为控股子公司恒源租赁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事宜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就控股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源租赁”)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长
沙银行”)申请授信人民币5,000万元,授信期限3年,和佳股份为恒源租赁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公司与长沙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恒
源租赁与长沙银行签订的《长沙银行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后
两年止。担保范围为:授信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利息损失、罚息、复利、可能
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恒源租赁的其余股东珠海快易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郝镇熙等共23名(共持股10.67%)将以信用担保方式为和佳股份就恒源租
赁提供的上述担保进行反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33.5万元,担保期限与公司为
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致。
经核查,我们认为:和佳股份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恒源
租赁向长沙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和
佳股份的生产发展,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本行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和佳股份为控股
子公司恒源租赁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事宜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焱军
独立董事:
刘兴祥
独立董事:
苏清卫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