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股份: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04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于和佳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股份”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提交审议的《关于和佳股份为控股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就申请授信额度事宜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就控股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租赁”)向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授信人民币25,000万元整(包
含原有存量授信额度18,000万元),和佳股份为恒源租赁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人民
币2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为:授信合
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现有债务)本金、利息及罚息、实现债
权的费用。恒源租赁的其余股东珠海快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郝镇熙等共23名(共
持股10.67%)将以信用担保方式为和佳股份就恒源租赁向浦发银行申请授信人民
币25,000万元整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667.50万元,担保
期限与和佳股份为恒源租赁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致。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和佳股份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恒源
租赁向浦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资金的需
求,促进和佳股份的生产发展,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
行控制,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
述担保事项。
(本行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和佳股份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焱军
独立董事:
刘兴祥
独立董事:
苏清卫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