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医疗: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0-06-24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和佳医疗 公告编号:2020-072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佳医疗”)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河南领创医疗设备智能
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创医疗”)、北京太和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太和东方”,代:拟设立的珠海华美健康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最终核名为准)、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投资”)
和广东富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富氧”)(代:珠海横琴富氧昆仑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
富”,代:拟设立的私募基金)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0 年 6 月 10 日至 2020 年 6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分别发布了《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再融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政策;根据该等
法规文件及政策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发行程序及监管要求等发生变
动,且需依法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为使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最新再融资监管法规及政策要求,公司拟与领创医
疗、太和东方(代)、昆仑投资与广东富氧(代)、东方汇富(代)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1
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
公司与特定对象分别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公司与领创医疗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
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署时间
甲方:和佳医疗
乙方:领创医疗
签署时间:2020 年 6 月 23 日
(二)协议内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
协议:
1.原协议第 1.4 条修改为“在上述范围内,在取得深交所关于同意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甲方董事会将依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
意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2.原协议第 3.3.1 条修改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
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主承销商将根据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
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股份认购款缴纳书
面通知,乙方应按该通知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截止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
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
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如本次发
行最终未能实施或发行失败,乙方所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按
原支付路径退回乙方账户。”
4.原协议第 6.1.3 条修改为“乙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
的一切必要文件,配合甲方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审批手
2
续,并在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
议约定配合甲方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5.原协议第 6.2.3 条修改为“甲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
的一切必要文件,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在
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实
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6.原协议第 8.2 条修改为“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如未获得:
(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深交所的核准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甲方非因其自身原因而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决定或要求而无法向乙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
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具备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适格
资格),均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7.原协议第 8.3 条修改为“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
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的,本协议自撤回申请材料之日
起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原协议第 12.1 条修改为:“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根据乙方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的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
议,同意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深交所的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若上述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的,甲、乙双方互
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公司与昆仑投资、广东富氧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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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和佳医疗
乙方一:昆仑投资(代:珠海横琴富氧昆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二:广东富氧(代:其珠海横琴富氧昆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时间:2020 年 6 月 23 日
(二)协议内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
协议:
1.原协议第 1.4 条修改为“在上述范围内,在取得深交所关于同意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甲方董事会将依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同意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2.原协议第 3.3.1 条修改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
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主承销商将根据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
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股份认购款缴纳书
面通知,乙方应按该通知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截止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
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
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如本次发
行最终未能实施或发行失败,乙方所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按
原支付路径退回乙方账户。”
4.原协议第 6.1.3 条修改为“乙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
的一切必要文件,配合甲方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审批手
续,并在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
议约定配合甲方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5.原协议第 6.2.3 条修改为“甲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
的一切必要文件,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在
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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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6.原协议第 8.2 条修改为“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如未获
得:(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深交所的核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甲方非因其自身原因而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决定或要求而无法向乙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
分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具备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适
格资格),均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7.原协议第 8.3 条修改为“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
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的,本协议自撤回申请材料之
日起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原协议第 12.1 条修改为:“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根据乙方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的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
议,同意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深交所的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若上述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的,甲、乙双方互
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与太和东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
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署时间
甲方:和佳医疗
乙方:太和东方(代:其作为管理人拟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
签署时间:2020 年 6 月 23 日
(二)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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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
协议:
1.原协议第 1.4 条修改为“在上述范围内,在取得深交所关于同意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甲方董事会将依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同意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2.原协议第 3.3.1 条修改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
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主承销商将根据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
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股份认购款缴纳书
面通知,乙方应按该通知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截止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
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
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如本次发
行最终未能实施或发行失败,乙方所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按
原支付路径退回乙方账户。”
4.原协议第 6.1.3 条修改为“乙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
的一切必要文件,配合甲方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审批手
续,并在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
议约定配合甲方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5.原协议第 6.2.3 条修改为“甲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
的一切必要文件,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在
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实
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6.原协议第 8.2 条修改为“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如未获
得:(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深交所的核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甲方非因其自身原因而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决定或要求而无法向乙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
分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具备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适
6
格资格),均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7.原协议第 8.3 条修改为“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
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的,本协议自撤回申请材料之
日起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原协议第 12.1 条修改为:“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根据乙方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的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
议,同意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深交所的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若上述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的,甲、乙双方互
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四、公司与东方汇富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
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署时间
甲方:和佳医疗
乙方:东方汇富(代:其拟设立的私募基金)
签署时间:2020 年 6 月 23 日
(二)协议内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
协议:
1.原协议第 1.4 条修改为“在上述范围内,在取得深交所关于同意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审核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甲方董事会将依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7
同意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2.原协议第 3.3.1 条修改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
意见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主承销商将根据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
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向乙方发出股份认购款缴纳书
面通知,乙方应按该通知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截止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
性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
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如本次发
行最终未能实施或发行失败,乙方所缴纳的股份认购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将按
原支付路径退回乙方账户。”
4.原协议第 6.1.3 条修改为“乙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
的一切必要文件,配合甲方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审批手
续,并在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
议约定配合甲方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5.原协议第 6.2.3 条修改为“甲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
的一切必要文件,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在
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实
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6.原协议第 8.2 条修改为“本协议项下约定之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如未获
得:(1)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2)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深交所的核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甲方非因其自身原因而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决定或要求而无法向乙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
分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具备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适
格资格),均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7.原协议第 8.3 条修改为“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
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撤回申请材料的,本协议自撤回申请材料之
日起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原协议第 12.1 条修改为:“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8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根据乙方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的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
议,同意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3)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深交所的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若上述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的,甲、乙双方互
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五、备查文件
(一)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分别签署的《附生效条件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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