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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佳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2-12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2)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和佳
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
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
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和决议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或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和临时监事会。

   定期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全体
监事。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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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议题一般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从监督的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和建议,应
重点分析评价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重大投资实施情况等;

    (二)审议监事会主席将在股东大会上做的报告,内容包括上一会计年度监事会
的工作情况,召开会议的次数以及每一次会议的议题等,并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的重大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

    2、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做出评价,
明确说明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招股说明的计划。

    4、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损害部分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
流失。

    5、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公司报告期内利
润的实现数额较预测数低 10%或高 20%以上,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
表示意见。

    (三)讨论监事会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计划等。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应准备书面提案;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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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本人出席时方可举行,出席人数不足
二分之一以上时,应当报告监事会主席,变更或推迟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监事会主席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三条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监事会可以要求与会议议案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此款仅限于因会议议案所涉问题需要说明、补充、论证、质疑和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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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
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担任记录人,出席会
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
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
议记录的内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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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
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内审机构部门进行核实;

    (三)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由此
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六)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冲
突之处,以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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