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和佳医疗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和佳医疗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20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亚
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制定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
完整、合理及有效,并在企业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重大投资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控
制与防范作用,有效控制了公司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财务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
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 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
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2020 年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38,861.53 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的 53.47%,全部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时均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除此之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
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
制制度,截至目前,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
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没有违反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健康、稳健的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
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所
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执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因此同意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该议案,且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行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和佳医疗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毛义强
独立董事:
陈爱文
独立董事:
陆肖天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