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佳医疗:关于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公告2022-03-21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和佳医疗 编号:2022-038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2】31 号《关于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公司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主要内容
1、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原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郝镇熙
将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负债 3.97
亿元:2021 年,郝镇熙又通过其他形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5,270 万元,形成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公告称,郝镇熙合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约 4.5 亿元,截至
目前,上述占用资金仍未归还。
2、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发布《关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的公告》,披露郝镇熙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因其个人资金使用需求与吴某
伟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 1,200 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和佳医疗作为该笔债务
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郝镇熙自行出具相关文件并使用公司公章签署该合
同,2020 年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公司担保责任已解除。
公司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
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
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开说明
导致公司披露的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未及时披
露的具体原因、融资租赁项目实际控制人、融资租赁项目实际运作方式及项目进
展、融资租赁项目资金划转方式、融资租赁项目资金最终去向,员工借款及预付
款资金使用及其最终去向等情况,以及针对上述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并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
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公司应全面配合审计机
构开展 2021 年年报审计工作,确保如期披露 2021 年年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实施。
二、对公司的影响
收到上述《决定》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将按照广东证监局的
有关要求尽快向投资者说明情况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