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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和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2-12-15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和佳
股票代码:300273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 29 号 3 幢 3 层 332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 29 号 3 幢 3 层 332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减少(解除控制权转让协议,解除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 报告书
(2020 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和佳医疗”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和佳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4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8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0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1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星之福   指   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和佳医疗     指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31日,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与北京星之
                                    福签订的《郝镇熙、蔡孟珂与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控制权转让协议》             指
                                    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转让协
                                    议》
                                    2021年12月31日,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向北京星之
《表决权委托书》               指
                                    福出具《表决权委托书》
                                    2022年1月11日,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与北京星之
                                    福签订的《郝镇熙、蔡孟珂与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控制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控制权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
                                    2022年12月13日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与北京星之
《解除协议》                   指   福签订的《关于解除<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
                                    书><控制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15号准则》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MA7FTLFK8J

法定代表人               张全军

注册资本                 3000 万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集成电路设计;经济贸易
                         咨询;租赁机械设备;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市
经营范围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
                         务、建设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 29 号 3 幢 3 层 332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 29 号 3 幢 3 层 33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京星之福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肖夏梦                                  1350                  45%
 北京卓质恒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1050                  35%
 张全军                                  300                   10%
 国药南方(海南)实业有限公司            300                   10%
 合计                                    3000                  1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控人情况
   姓名:肖夏梦
   性别:女
   国籍:中国

                                    第 1 页 共 12 页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35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是(香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性别       公司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地区居留权

张全军       男   执行董事兼经理       中国          北京            否

于智超       男        监事            中国          北京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不存在在其他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肖夏梦女士不存在
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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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星之福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11 日,
与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签订了《控制权转让协议》《控制权转让协议之补充
协议》,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向北京星之福出具了《表
决权委托书》,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1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暨
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1-097)、《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转让控制权、表决权委托的补充公告》(编号:2022-002)。因前述事项,在股
权转让过渡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郝镇熙、蔡孟珂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为了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当前的预重整工作,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提升上市
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经友好协商,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星之福与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一致同意解
除《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控制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确
认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前述文件项下权利义务即时终止,不再履行,具
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披露的《关于原控股股东签订<关于解
除<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控制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暨控
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2-137)。
    上述《解除协议》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星之福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不再拥有公司表决权,不再与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郝镇
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合计持有和佳医疗股票 134,149,87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6.98%,拥有公司 16.98%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北京星之福变更为郝镇熙
先生、蔡孟珂女士,实际控制人由肖夏梦女士变更为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
    二、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
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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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表决权变化情况

    2021 年 1 月 1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星之福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北京星之福持有公司股票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因与郝镇熙先生、蔡
孟珂女士签署《表决权委托书》,拥有公司 21.25%表决权。

    2022 年 9 月 7 日、 月 16 日,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合计持有的 34,279,800
股公司股票在“阿里拍卖司法”网络平台被拍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
被拍卖股票已完成股权转移登记。具体详见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8 月
16 日、9 月 7 日、9 月 16 日、9 月 26 日、10 月 27 日分别披露的《关于公司原
控股股东部分股票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2-092、094)、《关于
原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编号:2022-104、107)、
《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票被司法拍卖进展暨被动减持公告》(编号:2022-
112、122)。

    公司于2022年11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股
份总数由792,354,216股变更为789,830,936股。详见上市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
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8)。
郝镇熙先生及一致行动人蔡孟珂女士持股比例由16.93%被动变更为16.98%。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合计持有134,149,875股
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6.98%,

    因上述事项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星之福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由 21.25%
被动变更为 16.98%。

    本次《解除协议》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星之福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不再拥有公司表决权。

    本次股份转让以及表决权委托前后,双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拥有公司的
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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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解除协议前                              本次解除协议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股)                                      (股)
   郝镇熙        68,747,097        8.70%                0%   68,747,097        8.70%        8.70%

   蔡孟珂        65,402,778        8.28%                0%   65,402,778        8.28%        8.28%

   合计:        134,149,875      16.98%                0% 134,149,875        16.98%       16.98%
北京星之福科技
                            0           0         16.98%                0         0%           0%
  有限公司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以签署《解除协议》的方式进行。

       2022年12月1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星之福与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
   经友好协商,签署《关于解除<控制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控制权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之协议》,并确认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控制权转
   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控制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文件项下权
   利义务即时终止,不再履行。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未办
   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解除协议》产
   生的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和股份交割。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份转让方(郝镇熙、蔡孟珂,二
   人合称“甲方”)

       乙方: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签署的《控制
   权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书》及《控制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文件项
   下权利义务即时终止,不再履行;也即,甲乙双方此前就拟进行的股份转让和表
   决权委托事项已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件均予以解除,该等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终
   止,不再履行,甲方撤销向乙方出具的《表决权委托书》。甲乙双方不再互负前

                                     第 5 页 共 12 页
述法律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前述法律文件追究另一
方的违约责任或其他任何责任。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对公司不再享有任何
股东权利。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表决权受限情况

    2022 年 4 月 25 日,因北京星之福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披露《祥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后一直未披露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核查意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2022)47 号】,要求北京星之福披露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
告书》出具的核查意见。在出具核查意见前,北京星之福不得对能够实际支配的
和佳医疗股份行使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编号:2022-050)

    除上述表决权受限的情况外,北京星之福在本次协议解除前,尚未持有公司
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力受限的情况。




                               第 6 页 共 12 页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无任何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的行为。




                            第 7 页 共 12 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 8 页 共 12 页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的文本;

4、《解除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公司投资者关系部。




                          第 9 页 共 12 页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军

                                      签署日期:2022 年 12 月 14 日




                            第 10 页 共 12 页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宝
上市公司名称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盛路 5 号
股票简称                     *ST 和佳                       股票代码       30027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市东城区花园东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         29 号 3 幢 3 层 332
                             增加 □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表决权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解除控制权转让协议、解除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
                             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 股;持
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比例:0%;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16.98%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协议解除完成后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持股数量:0 股;持
例                          股比例:0%;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时间:2022 年 12 月 13 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解除控制权转让协议、解除表决权委托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     否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是 □       否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是 □       否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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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
未 解 除 公 司 为 其 负 债 提供的担是 □   否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军

                                                       签署日期:202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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