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和佳:关于和佳医疗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6
关于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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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精诚”)接受贵公司的委
托,就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
见。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
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3年1月16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
1月16日上午9:15至9:25,上午9:30至11:30以及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6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023年1月16日下午15:00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32
人,代表股份140,633,8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8056%。以上股东是截至2023年
1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
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
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
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2,200股反对,0股弃权,140,551,675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各分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1月16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
唐伟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