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6月)2018-06-09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
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
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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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
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
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管理等相
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配置多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
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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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识水平:审计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 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在业务能力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代企业制度和中国内部审
计有关规定;
2. 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
术;
3. 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
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4. 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了解有关生产、技术知识及流程;
5.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计
算机应用能力;
6. 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
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
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参
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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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
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
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
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五)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六) 至少每季度对货币资金制度、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子公
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一次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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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 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
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九)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
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十一)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十二)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十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至少保
存10年。
(十四) 内部审计部门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做好
沟通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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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的具体实施:
(一)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对外投资、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公开事务、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等事项作为年度工
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
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
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
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三)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四)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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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
2. 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五)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六)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程序;
2.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开工、资金来源及预算、决算和竣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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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八)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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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九)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十)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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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责任;
4.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十一)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十二)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5.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十三)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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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
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十四)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十六)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十七) 每个季度对控股子公司、公司独立核算或独立考核的分公司、公司
独立考核的各职能部门和重要的参股公司的进行一次会计报表审计。重点关注财
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
(十八) 每半年度对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和重要的参
股公司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审计。可以在每个季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重
点关注绩效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
(十九)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重点关注
离任时所负责企业或部门的财务状况、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以及离任时有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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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未了经济事项、其他有关事项的移交接情况。
(二十) 每个季度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检查一次。重点关注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和前次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如有)整改情况。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为保证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赋予审计机构
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
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对象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预算和决算
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或子公司股东会的
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8.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相关的
会议,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三)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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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公司制度和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汇报,经同意做出临时制
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制度和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
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有权决定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八)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九)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审计部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根据内审部门年度审计计
划,确定审计项目。针对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方案,并确定审计组
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在审计实施 5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审
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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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审计通知
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通过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小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
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三条 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小组应该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
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审计报告发布给那些能保证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人员,即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能
保证采取纠正措施的主要人员。此外,对审计报告的发布还应考虑其受控范围。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无异议。内部审计部门应
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 3 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
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
位应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对下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
收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申
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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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
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完毕后,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整理后纳
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
人,可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被审计对象,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 拒绝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凭证、
账表、资产证明、股权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监察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察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反下列行为的,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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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被审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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