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30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
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根据董
事会的运行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仍由 5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第四届董事候选人提名均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
名程序和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经审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韦岗先生、王天青先生、罗佳女士的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等情况, 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规定。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龙哲先
生、杨晓樱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
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程浩忠 龙哲
2018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