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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17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内未发生

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内(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的情

况。




                                                独立董事:龙哲    杨晓樱
                                                   2018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