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9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拟进行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股份
总数 335,000,000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 20,100,000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一致认为: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充分考虑了对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该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
合理,实施上述利润分配预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我们
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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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
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
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17]1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
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关于 2019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公司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
处行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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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
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六、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
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龙哲 杨晓樱
2019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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