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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内未发生

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内(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的情

况。




                                                 独立董事:龙哲    杨晓樱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