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8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9〕6 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报告期内(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内未发生
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在报告期内(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违规对外担保的情
况。
独立董事:龙哲 杨晓樱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