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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讯:关于海联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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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0551 号

致: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联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于野律师、马王悦律师参加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联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海联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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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关于 2021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 2021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案规则>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案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案规则>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8.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9.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南
山区深南大道市高新技术园 R2 厂房 B 区 3a 层海联讯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5 月 12 日,其中:
     (1)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1 年 5 月 7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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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5 人,共
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46,087,940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43.61%,其中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2 人,
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3,365,355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6.9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4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46,257,940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13.81%。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99,830,000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29.80%。
       本所律师认为,海联讯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
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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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1H0551 号《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于   野




                                                签署:




                                                承办律师:马王悦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