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海联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1-07-0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

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审计

机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

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审计机构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任职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

面的时间安排计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四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

计意见前,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对于审阅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审计机构,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在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

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

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审计机构及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

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