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1-07-0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
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审计
机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
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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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审计机构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任职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
面的时间安排计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四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
计意见前,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对于审阅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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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审计机构,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在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
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
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审计机构及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
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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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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