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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6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

拓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 116.43 万元,

未超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额度。

    报告期内,公司与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工商信托”)

无新增关联交易。公司 2020 年度累计使用自有资金 4,000.00 万元认购杭州工商

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在本报告期内均已收回本金及收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与杭州工商信托无关联交易余额。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履行了

相关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则,遵循了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定价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

益、股东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风险,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山西联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

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担保函签署之日(即 2021 年 6 月 2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间就产品或服务购销的全部协议(或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担保函约定的最高额保证

期限终止之日(即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一年。截至报告期末,本次担保实际发

生金额为 112.90 万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

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谭青 林宪 卢广均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