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6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
拓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金额 116.43 万元,
未超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额度。
报告期内,公司与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工商信托”)
无新增关联交易。公司 2020 年度累计使用自有资金 4,000.00 万元认购杭州工商
信托发行的信托计划,在本报告期内均已收回本金及收益。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与杭州工商信托无关联交易余额。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履行了
相关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
则,遵循了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定价原则,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
益、股东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风险,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山西联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
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担保函签署之日(即 2021 年 6 月 2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间就产品或服务购销的全部协议(或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担保函约定的最高额保证
期限终止之日(即 2022 年 6 月 30 日)起一年。截至报告期末,本次担保实际发
生金额为 112.90 万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
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谭青 林宪 卢广均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