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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联讯:关于海联讯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0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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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735 号

致: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联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于野律师、钟昊律师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防控工作,本所律师
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联讯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海联讯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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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南
山区深南大道市高新技术园 R2 厂房 B 区 3a 层海联讯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9 日,其中:
     (1)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2 年 5 月 16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9 名,共计代表具
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16,224,639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34.69%,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6 名,共计代表
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5,641,139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4.67%。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3 名,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14,260,339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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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6 名,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1,964,300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30.44%,包括中小投资者 4 名,共计代表具有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884,300 股,占海联讯股本总额的 0.56%。
       本所律师认为,海联讯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海联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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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073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于   野




                                                签署:




                                                承办律师:钟   昊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