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6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
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
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22 年上半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仅向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公司已发生的对外担
保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生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谭青 林宪 卢广均
2022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