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且其具备较好的 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 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 —————— —————— 戴黔锋 郑春美 徐立云 2019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