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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卢雁影)2021-04-2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卢雁影)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
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向各位股东汇
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其中本人应亲自出席董事会9次(本
人于2020年5月18日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年度召开本人需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缺席次数
           出席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卢雁影            9              9          0          0            否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0次股东大会。
    二、2020 年度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人对会
议审议的聘任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本人对会
议审议的《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关
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公司 2019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关于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关
于 2019 年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关于全资子公
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于
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关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情况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其中对公司续聘及支付聘请的审计机构报酬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
可。
    3、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
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出具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中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建
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事项、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
报规划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
    4、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
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中对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的事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的事项、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的事项、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的事项、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
    5、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对会
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关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其中对《关于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
    8、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湖北天乾、武汉国创签署和解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为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债
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 2020
年度履行了如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委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
和披露的沟通和审核工作、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切实履行好工作
职责。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换届过程中认真审查被提名人员及聘任程序符合是否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查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规
范运作情况,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及时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在
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
门和人员询问等,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
和核查,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
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相关法规着重加
深认识和理解,切实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
    五、其他工作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2021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己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客观、公正、独立地
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
工作人员,在我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


                                            独立董事:卢雁影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