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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达: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春美)2021-04-2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郑春美)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
运作、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0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向各位股东汇
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其中本人应亲自出席董事会4次(本
人于2020年5月18日离任生效),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本年度召开本人需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缺席次数
             出席董事会次数     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郑春美            4              4          0          0            否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列席0次股东大会。
    二、2020 年度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
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湖北天乾、武汉国创签署和解协议
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为和解协议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
议,本人对会议审议的置换债券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本人
对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改选事项的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 2020
年度履行了如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委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年度财务报告的编
制和披露的沟通和审核工作、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切实履行了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切实履行好工作
职责。在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过程中认真审查被提名人员及聘任程序符合是否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查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
身体状况判断其是否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9 年 11 月,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的有关规定,本人已向董事
会提出辞职,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但由于
本人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离职未立即生效,
本人一直履职到 2020 年 5 月 18 日董事会换届改选完毕,在此期间内,本人密切
关注公司经营及重大事项情况。2020 年度,在本人离职未生效的履职期间,本
人参与讨论公司债券置换事项、武汉国创诉讼和解事项以及对定期报告、武汉国
创诉讼和解担保事项、董事会换届改选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定期与公司经
营管理层进行沟通,持续关注重大事项进程。
    2、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了深交所、证监局组织的相关培训,通过培训
及日常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
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加深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3、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五、其他工作
    1、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在本人原定任职内及离职未生效的履职期间,本人勤勉尽职,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积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
考意见,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团队和相关工作人员,在
我履职过程中给予的积极配合和全力支持,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


                                           独立董事:郑春美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