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达: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0年度-强调事项段-华昌达-大信专审字[2021]第2-00289号2021-04-2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1]第 2-00289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 电话 Telephone: +86(10)82330558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15/F, Xueyuan International Tower 传真 Fax: +86(10)82327668
学院国际大厦 15 层 No. 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 网址 Internet: www.daxincpa.com.cn
邮编 100083 Beijing, China, 100083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1]第 2-00289 号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
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
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
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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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使用者关注以下事项:
贵公司已经就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诉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颜华借
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武汉国创案件”);邵天裔诉颜华、罗慧、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邵天裔案件”);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颜华、罗慧、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汉信小
贷案件”)判决及审理情况计提预计负债。
2020年10月,因武汉国创案件已冻结银行账户中的冻结资金被执行裁定,贵公司账户资
金4,543,503.04元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扣划。2021年3月,因邵天裔案件已冻结银
行账户中的冻结资金被执行裁定,贵公司账户资金79,758.68元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扣划。上述贵公司根据法院判决计提预计负债后,被动代颜华、罗慧偿还债务,承担相
关损失的行为,导致贵公司存在被动代前大股东颜华、罗慧偿还上述案件的债务的方式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因武汉国创案件、邵天裔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汉信小贷案件尚未判决,若
贵公司因上述案件继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亦会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我们关注到贵公司管理层已经识别出上述缺陷,已采取了适当的整改措施以防范类似事
件的发生,并已如实反映在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发表的鉴证意见。
六、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
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 北 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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