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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昌达: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强调事项段)2021-04-2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

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公司识别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已采取了适当的整改措施以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未

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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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

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

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

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工业机器人集成装备业务、自动化输送智能装备业务、物流与仓储自

动化装备业务;主要事项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风险评估、

信息披露管理、财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控制与生产经营管理、采购

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

务管理、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

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

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

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

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

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

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

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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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

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③外部审计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

行。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

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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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诉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颜华借款合同纠纷

案

     2017年,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创”)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从其处借款20,000.00万元,

颜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因还款逾期,武汉国创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上述借款本

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年12月,武汉国创与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天乾”)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武汉国创将标的债权作价人民币131,385,627.00元

全部转让至湖北天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武汉中院”)准许案件原告由武汉国创

变更为湖北天乾。

     2019年7月,公司收到武汉中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判决公司在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天乾偿还借款本金150,448,986.96元及罚息等,并向原告支

付其他费用132.18万元。

     2020年1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下发的《民

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29号),对本案进行了最终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年1月,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与湖北天乾、武汉国创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未按原

定时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与武汉国创的和解事项。

     2020年10月,公司账户资金4,543,503.04元被武汉中院司法扣划,经核查,该笔司法扣

划系武汉国创案件之前已冻结银行账户中的冻结资金被执行裁定所致。被 扣划的

4,543,503.04元是公司被动代颜华、罗慧偿还武汉国创案件的债务,是根据法院判决计提预

计负债后,承担相关损失的执行行为。

     2020年12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湖北天乾、武汉国创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

2020年12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与武汉国创的和解事项。若未来继续执行和解协议或法院

裁定,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亦将持续增加。

     2021年2月,武汉中院就上述转让债权事项裁定如下:变更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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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执185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债权人发生变更。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2021年3月31日之前,公司应向武汉国创清偿本金15,504,331.99

元,截至报告日,公司尚未偿还武汉国创案件和解协议第一期债款,存在被债权方向法院重

新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公司存在经营风险。公司拟进行债务重整计划,并正在与武汉国创

等债权方沟通协商具体方案,以妥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上述债务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因

素。因和解协议未实质履行,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仍按法院裁定预计了相关本金、利

息和诉讼费用共239,589,384.25元。

    2、邵天裔诉颜华、罗慧、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2017年11月,原告邵天裔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颜华曾与其签订

借款合同,罗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求归还逾期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并向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2019年8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

初1521号),判决如下:1、被告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天裔偿还借款本金

133,115,000.00元以及利息15,201,300.00元等。2、被告罗慧对颜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罗慧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颜华追偿。3、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就颜华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在承担赔

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华追偿。4、驳回原告邵天裔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1827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

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预计了相关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共124,880,218.46元。

    2021年3月,公司账户资金79,758.68元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扣划,经核查,

该笔司法扣划系邵天裔案件之前已冻结银行账户中的冻结资金被执行裁定所致。被扣划款项

是公司被动代颜华、罗慧偿还邵天裔案件的债务,是根据法院判决计提预计负债后,承担相

关损失的执行行为。若未来继续执行法院裁定,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亦将持续增加。

    3、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颜华、罗慧、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8年6月,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信小贷”)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颜华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从其处借款5,200.00万元,

罗慧及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罗慧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从其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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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5,000.00万元,颜华及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汉信小贷要求归还上述借款本金

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该案件尚在一审审

理过程中。公司计提了预计负债94,103,342.47元。若未来判决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执

行,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亦将持续增加。

    4、整改措施

    公司已建立严密的用章管理制度,公章配备密码箱由专人保管,密码另由其他专人保管,

需盖章事项均需经由公司OA系统层级审核后登记用印,从根本上保证了公章使用的严谨性,

从而避免因公章失控而导致的违规担保情形。

    公司财务部将加强业务规范管理,从资金收付流程,每个环节均做好严格审批,规范记

账,保证各项票据、流水单、与收付相关的协议等资料的报备完整,避免因基本业务不规范

而导致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要求,

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落实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制度。依据《公司章程》准确判定各项

经营行为的审议权限,根据不同审议权限通过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合规进行包

括公司各项担保、交易等必要经营事项,避免违规事项发生。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涉及担保诉讼的案件进展情况,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从最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及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相关措施向股东颜华进行

债务追讨,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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