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达: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更新后)2021-04-2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更新后)
编制单位: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 报告期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2020 预计 预计 预计
占用时 新增占用金额 偿还总金额 (2020 年 12 月 31 截至年报披
占用股东或关联人名称 发生原因 年 1 月 1 日) 偿还方式 偿还金额 偿还时间
间 (2020 年度) (2020 年度) 日) 露日余额
(万元) (如适用) (万元) (月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公司正在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预计偿
前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注 注 454.35 454.35 462.33
还方式、金额和时间尚未确定。
合 计 454.35 454.35 462.33
当年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原因、责任人追
形成原因详见注释;公司正在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预计偿还方式、金额和时间尚未确定。
究及董事会拟定采取措施的情况说明
未能按计划清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原因、责任追
公司正在与相关债权人进行沟通,预计偿还方式、金额和时间尚未确定。
究情况及董事会拟定采取的措施说明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注 1: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诉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颜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7 年,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创”)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从其处借款 20,000.00 万元,颜华
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因还款逾期,武汉国创提起诉讼,要求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017 年 12 月,武汉国创与湖北天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天乾”)
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武汉国创将标的债权作价人民币 131,385,627.00 元全部转让至湖北天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武汉中院”)准许案件原告由武汉国创变更为湖北天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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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公司收到武汉中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天乾偿还借款本金 150,448,986.96 元及罚息等,并向原告支付其
他费用 132.18 万元。
2020 年 1 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 4929 号),对本案进行了最终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 年 1 月,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湖北天乾、武汉国创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未按原定时
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与武汉国创的和解事项。
2020 年 10 月,公司账户资金 4,543,503.04 元被武汉中院司法扣划,经核查,该笔司法扣划系武汉国创案件之前已冻结银行账户中的冻结资金被执行裁定所致。被扣划的 4,543,503.04 元
是公司被动代颜华、罗慧偿还武汉国创案件的债务,是根据法院判决计提预计负债后,承担相关损失的执行行为。
2020 年 12 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湖北天乾、武汉国创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 2020 年 12 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与武汉国创的和解事项。若未来继续执行和解协议或法院裁定,
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亦将持续增加。
2021 年 2 月,武汉中院就上述转让债权事项裁定如下:变更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2019)鄂 01 执 1854 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债权人发生变更。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2021 年 3 月 31 日之前,公司应向武汉国创清偿本金 15,504,331.99 元,截至报告日,公司尚未偿还武汉国创案件和解协议第一期债款,存在被债权方向法院重新
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公司存在经营风险。公司拟进行债务重整计划,并正在与武汉国创等债权方沟通协商具体方案,以妥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上述债务重整计划尚存在不确定因素。因和解
协议未实质履行,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仍按法院裁定预计了相关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共 239,589,384.25 元。
注 2:邵天裔诉颜华、罗慧、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2017 年 11 月,原告邵天裔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颜华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罗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求归还逾期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并向浙江省杭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2019 年 8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7)浙 01 民初 1521 号),判决如下:1、被告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天裔偿还借款本金
133,115,000.00 元以及利息 15,201,300.00 元等。2、被告罗慧对颜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慧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颜华追偿。3、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就颜华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华追偿。4、驳回原告邵天裔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 年 12 月,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5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 1827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预计了相关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共 124,880,218.46 元。
2021 年 3 月,公司账户资金 79,758.68 元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扣划,经核查,该笔司法扣划系邵天裔案件之前已冻结银行账户中的冻结资金被执行裁定所致。被扣划款项是公
司被动代颜华、罗慧偿还邵天裔案件的债务,是根据法院判决计提预计负债后,承担相关损失的执行行为。若未来继续执行法院裁定,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亦将持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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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颜华、罗慧、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8 年 6 月,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信小贷”)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颜华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从其处借款 5,200.00 万元,罗
慧及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罗慧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从其处借款 5,000.00 万元,颜华及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汉信小贷要求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
诉讼费用。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该案件尚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公司计提了预计负债 94,103,342.47 元。若未来判决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执行,关联方资金占用
金额亦将持续增加。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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