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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昌:诉讼进展公告2021-05-06  

                        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ST华昌                公告编号:2021—076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颜华、罗慧
与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信小贷”)的债务及
担保纠纷诉讼案件,本公司已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7 月 9 日、2020 年 8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分别披露了《股东颜华个人债务问题进展公告》、《关于涉
及 诉 讼 事 项 的 公 告 》、《 关 于 公 司 收 到 民 事 裁 定 书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18-013/081、2020-094),对上述案件进行了披露。现就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如下:
     二、诉讼最新进展情况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
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鄂 01 民初 2898 号、2899 号),对本案
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18)鄂 01 民初 2898 号)判决结果显示:
     1、被告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5200 万元借款及利息(以 4500 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24%标准,自 2017 年 5 月 19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700 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24%标准,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罗慧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为被告颜华向原告武汉市
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
务,就被告颜华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责
任范围不超过两亿元;
    4、驳回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735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660 元,均由被告颜
华、罗慧、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 185000 元,
由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70000 元,由被告华昌达
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15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18)鄂 01 民初 2899 号)判决结果显示:
    1、被告罗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借款及利息(以 5000 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24%标准,自 2017 年 8 月 5 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颜华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为被告罗慧向武汉市武昌
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
务,就被告罗慧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责
任范围不超过两亿元;
    4、驳回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4196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660 元,均由被告颜
华、罗慧、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用已在(2018)
鄂 01 民初 2898 号案件中处理,本案不再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公司意见
    颜华个人相关债务纠纷与本公司无关。公司与汉信小贷之间从未有过任何
经济往来行为,也没有过任何担保意向;该案所涉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相
关审核流程,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流程审议通过,也未公告,而
且公司也没有就该担保事项进行追认,公司认为担保不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且上述判决书已确认“华昌达公司与汉信小贷公司订立的
担保合同无效”。本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表示不服,拟将尽快向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请上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出于谨慎原则考虑,公司已在本案判决结果前,就本案计提或有负债,即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就本案累计计提负债 9,410.33 万元。上述判
决后,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新增计提 434.58 万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1/3)、
财产保全费(1/3)、公告费费用(1/3)、司法鉴定费,合计约 35.52 万元)。公
司拟将尽快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在没有终审判决结果之前,公司
仍将出于谨慎原则,继续计提或有负债,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
响将随期变动。
    公司将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
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 01 民初 2898 号、
2899 号)。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