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昌:华昌达-出资人组会议法律意见书2021-12-20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出资人组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金卫(十堰)意字(2021)第【65】号
致: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昌达智能装
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或“公司”)之委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
称“《破产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昌达智能
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
袁梦莹、袁园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的华昌达重整案
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
司同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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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系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十堰中院”)同意,公
司管理人召集。华昌达管理人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15 日、17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临时变更出资人组会议地点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对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
作流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一)14 时 30
分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 66
号)召开。
网络投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
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进
行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
召开当日(2021 年 12 月 20 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1
年 12 月 20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管理人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会议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
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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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破产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股份
56,561,4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245%;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35 名,代表股份 172,171,9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057%。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破
产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总表决结果如下:
华昌达出席本次会议拥有有效表决权的出资人共 146 人,所代表的股份
228,733,410 股;
对《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
调整方案》投出有效同意票的出资人所代表的股份数为 225,480,11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7%,表决结果达到了与会有效表决
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
的拥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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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华昌达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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