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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昌:20211220-华昌达-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定1492021-12-20  

                        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ST华昌          公告编号:2021—14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 年 12 月 20 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十堰中院”)
依法裁定批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昌达智
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或“公司”)重整程序。
    2、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
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7 条第
(六)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因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 2020 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上
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二)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
产为负值”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对公司
股票交易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由“华昌达”变更为“*ST
华昌”。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第(七)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根据《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第 10.3.1 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
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
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5、如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
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被终
止上市的风险。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1 年 11 月 18 日,十堰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华昌达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
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相关工作。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1)。
    华昌达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召开。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
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华昌达智能装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
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向十堰中院提交了《关于批准华昌
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书》。同日,管理人收到了十堰中
院送达的(2021)鄂 03 破 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华昌达重整计划,并
终止华昌达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 年 12 月 20 日,华昌达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华昌达重整案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于当日分别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了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
过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由
华昌达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由华昌达重整案出资
人组会议表决通过,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十堰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1、十堰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华昌达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华昌达
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根据华昌达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及经营方案,华昌达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 2021 年度的净
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十堰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华昌达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
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华昌达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若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
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7 条第
(六)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 2020 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触及《上
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二)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
产为负值”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对公司
股票交易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由“华昌达”变更为“*ST
华昌”。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第(七)
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根据《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上市公司因第 10.3.1 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
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
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
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
年度报告;(五)虽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
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满足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
险警示申请未被审核同意”。若公司 2021 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如公司顺利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
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被终
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
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1)鄂 03 破 2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