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〇二二年一月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明与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昌达”、“公司”、“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就其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 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核查意见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过审慎调查后出具。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 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 务人已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 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 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六)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核查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 1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过; (七)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 墙制度; (八)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 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十)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 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 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2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 录 声明与承诺.................................................................................................................... 1 释 义.............................................................................................................................. 5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6 (一)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 ............................................................................... 6 (二)主体资格的核查 ................................................................................................... 6 (三)股权及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 ................................... 7 (四)经济实力的核查 ................................................................................................. 10 (五)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的核查 . 11 (六)管理能力的核查 ................................................................................................. 13 (七)诚信情况的核查 ................................................................................................. 13 (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 14 (九)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核查 ..................................................................................................................... 15 (十)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 况核查 ............................................................................................................................. 15 (十一)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 ................. 16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 17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 17 (二)对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 计划的核查 ..................................................................................................................... 1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的核查 ......................................... 17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 18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 19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20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 2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 20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的核查 ......................... 2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声明 ......................................................................... 21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做出的 安排 ..................................................................................................................................... 21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22 3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 整 ..................................................................................................................................... 22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 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22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 22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 23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 ................................. 23 (六)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 23 (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 23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 23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 24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25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25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 26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6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 29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30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30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 30 (一)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3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的情况 ..................................................................................................................... 30 十一、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31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31 4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作如下释义: 高新投集团、信息披 指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露义务人 高新投担保、一致行 指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动人 高新投融资担保 指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财务顾问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资委 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华昌达 指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因执行《重整计划》,高新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受让华昌达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中的380,141,585股股票的行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查意见 指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 《准则15号》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 《准则16号》 指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重 整 计 划 ( 草 指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案)》 《重整计划》 指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重整投资协议书》 指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书》 深圳塔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丽水淳熙企业管理合伙 财务投资人 指 企业(有限合伙)、王建郡、丁志刚、贺振华 十堰中院 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河子德梅柯 指 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梅柯 指 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天泽 指 山东天泽软控技术有限公司,德梅柯100%控股子公司 湖北德梅柯 指 湖北德梅柯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华昌达100%控股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导致。 5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 程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审慎的 尽职调查并认真阅读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 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办法》、 《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 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 需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阅和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准则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主体资格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资格 高新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3012884 6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 住所 A座6801-01 法定代表人 刘苏华 注册资本 1,385,210.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经营期限 1994-12-29至2044-12-29 通讯方式 0755-82852488 2、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高新投担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61536323M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5016号蔡屋围京基一百大厦 住所 A座6801-02 法定代表人 张中华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及相关信息咨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 全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支付保函担保、投标保函担保业务 主要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取得相关 审批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 2010-08-10 至 2030-08-10 通讯方式 0755-81901333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本财 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 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存在涉嫌 违法行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 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三)股权及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 7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股权及控制关系的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新投集团 34.199%的股权, 系高新投集团的控股股东,高新投集团持有一致行动人高新投担保 100%的股权, 系高新投担保的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高新投集团 78.6556%股份,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高新投集团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4403007675664218 代码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8楼、19楼 法定代表人 何建锋 注册资本 2,800,900万元人民币 8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担保等金融和类金融股权的投资与并购;在 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展战略性新兴 产业领域投资与服务;通过重组整合、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手段,对 主要经营范围 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市国资委授权 开展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 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 2004-10-13 至 2054-10-13 通讯方式 0755-82909009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 高新投集团和高新投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国资委直接 和间接合计持有高新投集团 78.6556%的股份,深圳市国资委为深圳市人民政府 直属特设机构,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其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类型 机关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0K317280672 负责人 王勇健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9楼 (3)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 主营业务的主要情况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以科技金融、科技园区、科技产业为主业的国 有资本投资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存在在境 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简要情况如下: 是否达到控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合计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制 1 深天地A 000023 6.91% 否 建筑材料 2 国泰君安 601211 6.84% 否 证券 3 深深房A 000029 63.55% 是 房地产 4 深物业A 000011 56.95% 是 房地产 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 中国平安 601318 5.27% 否 保险 6 深纺织A 000045 46.21% 是 电子元器件 7 深水规院 301038 37.6515% 是 水务管理 8 国信证券 002736 43.9376% 是 证券 9 英飞拓 002528 26.35% 是 电子安防设备 10 天音控股 000829 19.03% 是 电子元器件经销 11 怡亚通 002183 23.17% 是 供应链 注:合计持股包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新投集团持有一致行动人高新 投担保 100%股权,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所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结构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济实力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1)主要业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业务包括融资 担保、创业投资、金融增信、保证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贷款、商业保理等。 (2)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总资产 3,360,721.53 3,193,578.17 2,052,718.02 总负债 1,150,117.71 1,038,036.95 873,979.04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10,603.82 2,155,541.22 1,178,738.97 资产负债率 34.22% 32.50% 42.58%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278,186.05 278,716.28 208,520.14 10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净利润 120,087.39 114,998.72 113,306.69 净资产收益率 5.43% 5.34% 9.61% 注:资产负债率=年末或期末总负债/年末或期末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年度或 当期的净利润/当年末或当期末的净资产*100% 2、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1)主要业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高新投担保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 务及相关信息咨询;开展诉讼保全担保等。 (2)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总资产 553,966.27 523,676.49 442,107.83 总负债 49,576.35 47,214.82 105,554.95 所有者权益合计 504,389.93 476,461.67 336,552.88 资产负债率 8.95% 9.02% 23.88%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81,219.11 88,771.46 69,116.25 净利润 28,655.76 39,908.79 36,457.96 净资产收益率 5.68% 8.38% 10.83% 注:资产负债率=年末或期末总负债/年末或期末总资产*100%;净资产收益率=年度或 当期的净利润/当年末或当期末的净资产*100% 经核查,结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本 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履行本次收购的能力。 (五)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 主要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的主要情况 11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高新投集团下属一级核心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合计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号 (万元) 持股 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信用证担保 等融资性担保;开展再担保业务;办理债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 券发行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 1 700,000 46.34% 担保有限公司 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 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 行投资;自有物业租赁。 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及相关信息咨询;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 开展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履约 2 300,000 100% 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预付款担保、支付保函担保、投标 保函担保业务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 创业投资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 3 188,000 100% 投资有限公司 理;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小额 4 100,000 100% 专营小额贷款业务 贷款有限公司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 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 深圳市华茂典当行 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 5 20,000 97.32% 有限公司 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 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 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深圳市高新投创投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受 6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1,000 100% 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人才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实 7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1,000 51% 业投资;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正轩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受 8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1,000 60% 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与商业保理 深圳市高新投商业 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的开 9 50,000 100% 保理有限公司 发;企业信用征集评估;供应链管理及相 关配套服务。 高新投(香港)有 港币 10 100% 境外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限公司 10,000元 深圳市高新投远望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受 11 谷股权投资管理有 1,000 55% 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限公司 成都深高投中小担 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受 12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1,000 51% 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 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及相关信息咨询; 深圳高新投深汕望 开展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履约 13 鹏保证担保有限公 20,000 60% 担保、预付款担保、支付保函担保、投标 司 保函担保业务 12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市高新投小微 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 14 60,000 73.70%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他融资担保业务 厦门市深高投金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 15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1,000 51% 理服务 公司 注:合计持股包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2、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主 要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外,高新投保证对外投资情 况如下: 注册资本 企业名称 合计持股 经营范围 (万元)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 共青城华高智造投资 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 合伙企业(有限合 1,000 25% (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伙)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注:合计持股包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六)管理能力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均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经验 或较强的公司管理能力,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七)诚信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 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 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明显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 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 13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八)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1、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高新投集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如下表所示: 其他国家或者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1 刘苏华 男 董事长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2 张中华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3 杜秀峰 男 董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4 林瑛熙 男 董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5 祝九胜 男 董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6 黄庆 男 董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7 石澜 女 董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8 苏启云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9 章顺文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10 张艳红 女 监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11 刘骜 男 监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12 谭海彦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13 丁秋实 女 副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14 樊庆峰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15 曾珲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16 彭爱云 男 财务总监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2、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高新投担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如下表所示: 其他国家或者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的居留权 1 张中华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2 谭海彦 男 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14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 郑晓虹 女 监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4 梁岑 女 监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5 王尧清 男 监事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6 邓鸿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7 谭熙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8 宋振志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9 杨雅 女 副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无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明显相关 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九)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新投集团存在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简要情况 如下: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合计持股比例 是否达到控制 主营业务 1 *ST华昌 300278 5.31% 否 智能装备 2 富泰和 834044 5.70% 否 汽车零配件 3 *ST嘉信 300071 6.51% 否 广告营销 4 *ST索菱 002766 12.00% 否 汽车零配件 注:合计持股包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以上持股数量为高新投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高新投融 资担保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其中*ST华昌不考虑本次权益变动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高新投担保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十)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新投集团存在持股 5%以上的银 15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合计持股 序号 核心企业 核心业务 (万元) 比例 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信用证担 保等融资性担保;开展再担保业务;办 深圳市高新投 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 1 融资担保有限 700,000 46.34% 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 公司 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 有资金进行投资;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 创业投资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 2 创业投资有限 188,000 100% 理;自有物业租赁 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 3 小额贷款有限 100,000 专营小额贷款业务 100% 公司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 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深圳市华茂典 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 20,000 97.32% 当行有限公司 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 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 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与商业保 深圳市高新投 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 5 商业保理有限 50,000 100% 的开发;企业信用征集评估;供应链管 公司 理及相关配套服务。 深圳市高新投 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 6 小微融资担保 60,000 73.70% 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有限公司 注:合计持股包含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一致行动人高新投担保不存在持股 5%以上的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十一)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情 况说明 本核查意见出具两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高新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均为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高新投担保的控股股东均为高新投集团,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深圳市国资委,最近两年信息 披露义务人高新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高新投担保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更。 16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的核查 近年来,受原大股东债务诉讼、国内外经济下行、行业周期性波动及新冠 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华昌达逐步陷入生产经营困境,并引发债务危机。因 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为负值,华昌达股票已经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为此,上市公司通过重整程序,摆脱目前经营困境。 作为华昌达本次重整的重整投资人,高新投集团通过受让转增股份并提供 资金等方式化解上市公司债务危机,改善上市公司现状,在未来与上市公司合 作中,亦将凭借雄厚的实力背景和产业协同优势,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资源、 经营、业务等全方位支持,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提升主营业务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实现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对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其 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作为重整投资人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的 320,000,000 股股票,自登记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 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决策程序的核查 2021 年 4 月 19 日,高新投集团召开党委会和总裁办公会,批准通过本次权 益变动程序。 2021 年 12 月 14 日,高新投集团召开集团党委会和总裁办公会,通过《华 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17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 14,000,000 2.43% 388,154,528 27.17% 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新投保证 16,600,000 2.88% 22,587,057 1.58% 担保有限公司 合计 30,600,000 5.31% 410,741,585 28.75% 注:上市公司原总股本为575,716,412股,根据经债权人会议与出资人会议审议通过并 经法院裁定批准执行的《重整计划》,按照每10股转增约15.0042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 增股票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428,716,508股(含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7,210,000股限制 性股票)。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高新投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高新投担保共持有 华昌达 30,6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31%。本次权益变动后,高新投集团 直接持有华昌达 388,154,528 股股份,通过全资子公司高新投担保间接持有华昌 达 22,587,057 股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8.75%,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 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18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标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暂无实际控制人。高新 投集团将在未来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及组织架构调整,谋求取得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2021 年 11 月 18 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华昌达智能装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1 年 12 月 1 日,华昌达管理人与高新投集团签署《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书》。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书》的规定,确定高新投 集团及其认可的财务投资人作为华昌达本次重整的投资人,通过华昌达重整出 资人权益调整程序,有条件受让华昌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股票,并向 华昌达提供资金。 2021 年 12 月 20 日,华昌达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与出资人组会议,分 别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及《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2021 年 12 月 20 日,十堰中院作出了(2021)鄂 03 破 29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华昌达《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昌达重整程序。《重整计划》 被批准且生效后,高新投集团及相关财务投资人成为华昌达重整案正式的重整 投资人,此外,高新投集团和高新投担保作为债权人受让华昌达资本公积转增 的部分股票。 根据《重整计划》及十堰中院作出的(2021)鄂 03 破 29 号《民事裁定书》, 华昌达总股本为 575,716,412 股,其中涉及员工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限售股 7,210,000 股,注销后华昌达总股本为 568,506,412 股。本重整计划将以华昌达 568,506,412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约 15.00423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股票,共计转增 853,000,096 股。转增后,华昌达总股本将由 575,716,412 股增 至 1,428,716,508 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 为准);前述 7,210,000 股限售股在满足条件后予以回购注销,注销完成后华昌 1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达总股本为 1,421,506,508 股。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将按照重整 计划的规定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清偿各类债务。 华昌达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 853,000,096 股,其中 623,000,000 股用于有 条件引入重整投资人(高新投集团与 5 位无关联关系财务投资人),重整投资人 支付的资金用于支付各类债务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其余 230,000,096 股用 于抵偿华昌达及核心子公司德梅柯的债务。高新投集团作为重整投资人及债权 人分别受让华昌达资本公积转增的 320,000,000 股和 54,154,528 股股票,共计 374,154,528 股,高新投担保作为债权人受让华昌达转增的 5,987,057 股股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实施完毕,转增股份 853,000,096 股已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华昌达智能装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破 产 企 业 财 产 处 置 专 用 账 户 ), 华 昌 达 总 股 本 更 新 为 1,428,716,508 股(含股权激励需回购注销的 7,210,000 股限制性股票)。2022 年 1 月 25 日,高新投集团及高新投担保本次权益变动受让的华昌达股票已完成过 户。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详见 2021 年 12 月 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华昌达-管理人关于签署重整投资协 议书的公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作为重整投资人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的 320,000,000 股股票,自登记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 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20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的核 查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重整投资人身份获得上市公司资本公金 转增的股票合计 320,000,000 股,需支付的对价为 384,000,000.00 元,全部为自 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债抵股 的形式获得上市公司资本公金转增的股票合计 60,141,585 股,不涉及资金支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上述 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 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于其自 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 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 稳定经营做出的安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相关说明,从签署《重整投资 协议书》到股票完成过户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影响上 市公司稳定经营的相关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 例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过渡期间 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稳定经营的相关安排,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 21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 划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 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 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 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 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 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利用自身 及其股东的资源优势,以为上市公司积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为目的,谋求具备 盈利能力和匹配规模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可能性。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提名适格人士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22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提出修改上市 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若后续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 际情况需要,对其现有员工聘用进行一定调整。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 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 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 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 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本次权益 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做出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若后续提出 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履 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核查 23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华昌达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具备独立性,具有独立完整 的业务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昌达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 动而发生变化,华昌达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 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 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 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24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 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若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等规 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相同或相似业务;在未来的业务发展中,本公司及控制的企业将避免在中国境 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截至 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并未拥有从事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的任 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对于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 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之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 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商业利益的前提下及时将该等业务资产以公平、公允的市场 价格注入上市公司或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业务资产剥离。”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深 25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 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 措施,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2、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上市公司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 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 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以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4、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的核查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及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交易如下: 1、委托贷款业务 单位:元 序 借款 委托 担保措 借款 到期 贷款银行名称 年利率 借款金额 号 主体 机构 施 日期 日 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 高新投 陈泽保 2019-03- 2022-03- 1 华昌达 6.5% 350,000,000 支行(高新投委贷)1 集团 证 19 18 26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2020-03- 2021-03- 股份有限公司(定向 陈泽、 20 22 融资) 高新投 2 华昌达 德梅柯 10% 116,501,745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集团 保证 2021-03- 2022-03- 股份有限公司(定向 23 22 融资)(展期)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高新投 陈泽、 2021-03- 2021-09- 3 华昌达 股份有限公司(定向 融资担 德梅柯 10.1% 155,410,000 19 22 融资)1 保 保证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高新投 陈泽、 2021-03- 2021-09- 4 华昌达 股份有限公司(定向 融资担 德梅柯 10.1% 13,209,850 19 22 融资) 保 保证 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华昌 2019-8-6 2020-8-5 (高新投委贷) 达、陈 泽保 高新投 5 德梅柯 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证、湖 6.5% 50,000,000 担保 (高新投委贷)(原贷 北德梅 2020-8-5 2021-8-5 款展期) 柯不动 产抵押 华昌 达、陈 泽保 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高新投 2019-2- 2020-2- 6 德梅柯 证、山 6.5% 50,000,000 (高新投委贷)2 集团 13 13 东天泽 不动产 抵押 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华昌 2020-2- 2021-2- 6.5% (高新投委贷) 达、陈 28 28 泽、山 东天泽 保证、 高新投 山东天 7 德梅柯 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50,000,000 集团 泽不动 2021-2- 2022-2- (高新投委贷)(原贷 12.1% 产抵 28 28 款展期) 押、德 梅柯应 收账款 质押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华昌 2020-9- 2021-3- 股份有限公司(定向 达、陈 高新投 30 30 融资) 泽保证 8 德梅柯 融资担 12% 275,000,000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德梅柯 保 2021-3- 2021-9- 股份有限公司(定向 应收账 30 30 融资)(展期) 款质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押、华 2020-10- 股份有限公司(定向 昌达应 2021-4-9 高新投 9 融资) 收账款 9 德梅柯 融资担 12% 25,000,000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质押、 保 2021-10- 股份有限公司(定向 湖北德 2021-4-9 11 融资)(展期) 梅柯应 27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收账款 质押 注1:该笔债务已在本次重整程序中予以豁免,详见“3、其他业务”。 注2:该笔贷款正常结清。其余委托贷款已全部在本次重整程序中清偿或豁免。 对于以上债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已在华昌达重整程序中进行 债权申报,管理人已按《重整计划》相关内容划转股票,对于涉及豁免的普通 债权,待涉及豁免债权数额确认后,由华昌达按照《重整计划》执行。 2、担保业务 单位:元 交易金额* 交易时间 交易对象 交易内容 服务费 担保费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78号”文核准,华昌达获准在中国 境内公开发行不超过5亿元(含5 上市公司及 2017.03 亿元)公司债券(简称“17华昌 500,000.00 12,000,000.00 其子公司 01”,债券代码112508.SZ)。 高新投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17华昌01”的约定,投资者可 在回售登记期选择将持有的“17华 昌01”全部或部分回售给上市公 司,回售登记期为2019年2月22日 至2019年2月26日。本次累计回售 上市公司及 2019.03 金额为2.61亿元,债券本金剩余 - 2,868,000.00 其子公司 2.39亿元。 本次剩余债券由高新投集团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深圳市高新 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系高新投集 团持股46.34%且实际控制的公司 2020年3月,为更好地化解该公司 债券兑付风险, 维护投资人利 益,公司拟以非现金方式对“17华 昌01”剩余本金2.39亿元进行债券 上市公司及 2020.03 置换。最终置换金额为1.5541亿 155,410.00 1,864,920.00 其子公司 元,置换成功率 64.86%。 本次置换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 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8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注:上述担保业务已按时结清 。 3、其他业务 交易时间 交易对象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公司经与债权人高新投集团等多方协商约 上市公司及 定,高新投集团统一豁免公司部分债务用于 2021.09 约4.76亿元 其子公司 抵偿股东颜华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双方签订 《债务豁免协议》。 注:最终交易金额以法院裁定为准。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 易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如下: 单位:元 交易时间 交易对象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78号”文核 准,华昌达获准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不超过5 亿 元 ( 含 5 亿 元 ) 公 司 债 券 ( 简 称 “17 华 昌 2017.03- 01”,债券代码112508.SZ)。 陈泽、颜华 - 2020.01 高新投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陈泽、颜华、颜华配偶罗慧以担保人的身份向 高新投集团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 为保障陈泽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 深圳高新投签署的委托贷款额度协议等债权协 石河子德梅 议项下本金为1.1亿元的债权的实现,石河子 2018.11 - 柯、陈泽 德梅柯将所持发行人23,100,000股股份质押给 高新投集团,陈泽将其所持发行人5,900,000股 股份质押给高新投集团。 华昌达于2020年3月17日申请面值不超过2.39 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对“17华昌01”进行置换。 为保障20华昌置项下本金为2.39亿元债权的实 现,高新投融资担保与债务人签订了《担保协 陈泽、德梅 2020.3 议书》,陈泽与高新投融资担保签署《反担保 - 柯 保证合同》,陈泽及其配偶以全部个人资产及 夫妻共有财产对《担保协议书》项下全部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德梅柯以全部公司资产对 《担保协议书》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2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任。 颜 华 持 有 的 16,600,000 股 无 限 售 流 通 股 及 14,000,000股首发后限售股已被竞拍成功,上 2021.1 颜华 128,618,100 述股份竞得者分别为高新投担保及高新投集 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 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不 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核查,在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 个月,除本核查意见所披露的内容以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正在签署或者谈 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 份情况的核查 (一)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 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已进行了自查并出具了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 30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十一、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 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详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 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避免 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 经营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办 法》、《15 号准则》、《16 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 权益变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31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周 昊 钟 诚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谌传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