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昌: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2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2、经审阅三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履历材料,杨松柏先生、胡春虎先生、
李金昊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
门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其教育
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胜任该职位;
3、经审阅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履历材料,严本道先生、姚毅先生、郑
春美女士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和惩戒,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
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均能胜任该职位;
4、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杨松柏先生、胡春虎先生、李金昊先生、严本道先
生、姚毅先生、郑春美女士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卢雁影 徐立云 孔德周
202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