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昌达: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16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 50 号,京广中心 2 单元 6 楼


                                  2022 年 12 月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典岳法意字(2022)第 26 号



致: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昌达智能
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袁梦
莹律师、袁园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见证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均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届次、召集人、
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陈
泽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6 日(星
期五)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五)上
午 9:15 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
东共 14 名,代表股份 569,806,5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0847%。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现场或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
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2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袁     梦   莹            经办律师:       袁   梦   莹


                                                         袁        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