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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2014-12-1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
调整》、《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
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2 月 17 日,该
授予日距离首次授予日不超过 12 个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16.69
元/股,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3 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
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同意公司以 16.69 元/股的价格向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 万股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4 年 12 月 17 日。




                           独立董事:王瑞琪、苏中一、马铭志
                                      20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