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关于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2015-01-15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5-00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已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三)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1 人,
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
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等。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
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约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执行总
王毅兴 150 35.71% 0.98%
裁、财务负责人
陈宇东 董事、副总裁 45 10.72% 0.29%
王建华 副总裁 45 10.72% 0.29%
董事、人力资源及
张 坤 40 9.52% 0.26%
行政管理总监
牛巨辉 董事会秘书 30 7.14% 0.1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70 16.67% 0.46%
术)骨干人员(共计 46 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40 9.52% 0.26%
合计 420 100% 2.73%
(四)解锁时间安排:首次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
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授予之日
起计。锁定期满后,若达到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三期申请解锁:
1、第一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40%;
2、第二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30%;
3、第三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
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期申请解锁:
1、第一个解锁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50%;
2、第二个解锁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 50%。
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
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4.11 元/股的 50%确定。预
留股份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六)解锁条件: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1)锁定期考核指标
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
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业绩指标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4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57%,收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增长率下限(B)为 38%;相比基期 2013 年,2014 年净利润增
一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12%,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8%。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5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90%,收入
二个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 增长率下限(B)为 60%;相比基期 2013 年,2015 年净利润增
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36%,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2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相比基期 2013 年,2016 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 120%,收入
三个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 增长率下限(B)为 80%;相比基期 2013 年,2016 年净利润增
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 60%,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 40%。
注:B=2/3A ,D=2/3C
假设各考核期内公司实际实现的收入较基期收入的增长率为 X,
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较基期净利润的增长率为 Y。
①若 X≥A 且 Y≥C,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全
部解锁;
②若 B≤X<A 且 Y≥D,或 D≤Y<C 且 X≥B,则激励对象当期可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部分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各期可
解锁股票数量×(60%+Z×40%)],其中 Z 取(X-B)/(A-B)与(Y-
D)/(C-D)之间的较低值;
③若 X<B 或 Y<D,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0,当期获授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损益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
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个人考核条件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合格的激励对象
即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即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
核的激励对象,其当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
后公司按相关规定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
宜。
3、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5、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
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
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关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项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确定 2014 年 12 月 17 日作为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向全体 73 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 4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激励计划规定按照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确定,即 16.69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确定的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本次公司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
象由 73 人调整为 71 人,授予数量由 40 万股调整为 39.8 万股。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对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
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
关规定。同意公司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
六、监事会对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
规定。
七、监事会对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
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也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其本次应获授的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确定的激励对
象名单一致。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及实际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结果符合
《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公司
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
2、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
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