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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5-03-0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由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导致注册资本增加,拟对《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360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766.5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360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5,766.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
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3840 万股。   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3840 万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投票权。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版规范运作指引》第 3.5.3 条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