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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3-0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 2014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贯彻了中国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
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
    2、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与公
司业绩情况相匹配,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没有违反《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同意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
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编制的《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备忘录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
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
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
效控制、监督作用;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形。
    3、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
晰,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
及监督充分有效,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同意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对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考核与公司经营目标相吻合,有利于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
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王瑞琪、苏中一、马铭志
                                     20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