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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关于对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2015-03-18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5-0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加快新产品的上市速度,增强公司产品
市场竞争力,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曼”或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会
议决议,公司与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租赁”)
签订《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支持公司(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下同)经销商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中关村租赁向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
融资需求的经销商提供 8,500 万元的融资额度,额度有效期限为一年,
该额度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内中关村租赁为公司经销商提供融资租
赁服务,公司将自产、代理及销售的各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套设备出售
给中关村租赁,并由中关村租赁与经销商就该设备签署《融资租赁合
同》,公司就经销商的租金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中关村租赁承担
担保责任。
     为控制公司本次担保的风险,公司向经销商提供担保前将进行严
格的筛选,在经销商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均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并且有良好合作基础的情况下方为其提供担保,并由具备担保
能力的担保公司为经销商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在 8,500 万元
范围内以保证的方式向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
    二、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的范围:就经销商的租金支付义务向中关村租赁承担担
保责任;
    2、担保方式和类型:连带保证;
    3、担保的期限:与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致;
    4、担保的额度:以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金额为限,总额度
不超过 8,500 万元。
    三、风险控制措施
    就公司为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的担保,公司指定一家合法并
具备担保能力的担保公司为经销商以保证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并出具《担保函》,反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销商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公司作
为经销商的担保人而向中关村租赁支付的全部租金(如遇《融资租赁
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
项)及罚息、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融资费用、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
金、公证费、保险费、保险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预期
收益)、租赁物残值、中关村租赁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其
他由公司作为经销商的担保人而需向中关村租赁支付的全部款项。
    (2)公司基于《合作协议》的约定而需代经销商履行的其他各项
义务或承担的责任。
    (3)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为实现公司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
保事项。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不超过 8,500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 109,268.97 万元的 7.78%,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
情形,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或其他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担保事项无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董事会意见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加快新产品的上市速度,公司拟为经销
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属于公司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
有利于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向
经销商提供担保前将进行严格的筛选,在经销商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
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并且有良好合作基础的情况下方为其
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指定一家合法并具备担保能力的担保公司在
8,500 万元范围内以保证的方式为经销商向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风
险可控。
    同意公司对具备合格资质经销商的融资租赁业务在 8,500 万元
范围内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担保额度内
签署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筛选标准合理,风险控制措施得当,
风险可控。公司为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开展正常
业务活动所需,有利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增加产品销售渠道,扩大
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长远战略规划,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对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
公司对具备合格资质经销商的融资租赁业务在 8,500 万元范围内以
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上述担保行为不
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民生证券对利德曼本次对外担保无异议。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暂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如后续利德曼需为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或存在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形的经销商提供担
保,利德曼应就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决议;
    2、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决议;
    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经销商融资
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
化股份有限公司对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