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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4-01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5-02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本次
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开始时间(2015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345,3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6.1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099,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6.0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45,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56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广仟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04,099,4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3%;
       反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887,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511%;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29%。
    (二)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04,099,4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3%;
    反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887,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511%;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29%。
    (三)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099,4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3%;
    反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887,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511%;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29%。
    (四)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104,099,4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3%;
    反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887,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511%;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29%。
    (五)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097,9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9%;
    反对 247,402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1%;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885,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032%;
    反对 247,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68%;
    弃权 0 股。
    (六)关于聘请 2015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099,4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3%;
    反对 38,90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3%;
    弃权 207,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001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887,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511%;
    反对 38,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17%;
    弃权 207,0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7,0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072%。
    (七)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099,4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3%;
    反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887,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511%;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29%。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4,099,451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3%;
    反对 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 占与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887,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511%;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弃权 245,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5,402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