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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独立意见2015-04-0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继续推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
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继
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成
都力鼎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
定》(证监许可〔2015〕529 号)。2015 年 3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2015 年第
16 次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未获通过。根据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授权,公
司董事会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和并购重组委的意见,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进行补
充、修订和完善,并尽快将修订后的申请材料重新提交中国证监会审
核。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决定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 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
线,加强国际间研发合作,提升国际水平的学术推广能力,增强品牌
影响力,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进一步巩固公司在
生化诊断试剂领域的领先地位,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需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和并购重组委的意见,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进行补
充、修订和完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同意公司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独立董事:王瑞琪、苏中一、马铭志
                                    20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