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5-06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以公 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4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开始时间(2015 年 7 月 13 日下午 3: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 年 7 月 14 日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205,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2.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205,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2.2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广仟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沈广仟先生、孙茜女士、王毅兴先 生、钱震斌先生、王建华先生、张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沈广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选举孙茜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3、选举王毅兴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4、选举钱震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5、选举王建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6、选举张坤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瑞琪先生、黄振中先生、李俊峰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7、选举王瑞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8、选举黄振中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9、选举李俊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张雅丽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三)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郑莉律师和王贞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