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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7-15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5-06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以公
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7 月 14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开始时间(2015 年 7 月 13 日下午 3: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 年 7
月 14 日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205,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2.2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代表、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205,8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2.2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广仟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沈广仟先生、孙茜女士、王毅兴先
生、钱震斌先生、王建华先生、张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沈广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选举孙茜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3、选举王毅兴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4、选举钱震斌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5、选举王建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6、选举张坤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王瑞琪先生、黄振中先生、李俊峰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7、选举王瑞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8、选举黄振中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9、选举李俊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 选举张雅丽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三)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成员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98,205,83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83,4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郑莉律师和王贞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