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5-08-2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力鼎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
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55 号)及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 日发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新增 12,453,016 股股份,公司股本由 157,665,000 股增至
170,118,016 股,注册资本由 157,665,000 元增至 170,118,016 元;同时,公司拟通过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将使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发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425,295,040 元,公司
总股本增至 425,295,040 股,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766.5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5,295,04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766.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25,295,04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普通股,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其中公司首次对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38,400,000 股。
为 3840 万股。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