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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关于大股东为公司申请部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6-02-19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6-005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为公司申请部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股东为公
司申请部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大股东沈
广仟先生以其持有的公司 2,238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为公司中长
期授信总额 13,000 万元提供无偿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自办理出质登
记手续至公司为该部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向中国银行北京大兴支行
抵押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止。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内容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拟向中国银行北京大
兴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2 亿元,其中短期授信总额 7,000 万元,授
信期限 1 年,中长期授信总额 13,000 万元,授信期限 3 年。为支持
公司发展,公司大股东沈广仟先生以其持有的公司 2,238 万股无限售
流通股股票为公司中长期授信总额 13,000 万元提供无偿质押担保。
     2、关联关系
     沈广仟先生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司关联自然
人,本次担保构成了关联交易。
       3、审批程序
       2016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股东为公司申请部分银行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沈广仟先生、孙茜女士回避表
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予以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交
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
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4、特别审批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沈广仟先生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裁,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89,530,000 股,通过迈迪卡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 28,224,000 股,合计持有 117,754,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7.69%。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大股东沈广仟先生以其持有的公司 2,238 万股无限售流通
股股票为公司中长期授信总额 13,000 万元提供无偿质押担保,旨在
支持公司的经营与发展,上述担保为无偿提供,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
用。
       四、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质人:沈广仟。
       2、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3、质押物名称: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
       4、质押物数量:2,238 万股。
     质押期限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至公司为该部分银行综合授信额
度向中国银行北京大兴支行抵押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止。本
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尚未签署相关文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各方内部审议程序完成后签署。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担保保证人并未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有助于推动
公司顺利完成融资活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现金流的充足,实现公
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2016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除本次关联担保
外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大股东沈广仟先生以其持有的公司 2,238 万股无限售流
通股股票为公司中长期授信总额 13,000 万元提供无偿质押担保,本
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经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关
联交易在必要性、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
     2、公司大股东沈广仟先生本次为公司提供的无偿质押担保,不
收取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公司大股东对公司未
来发展的支持与信心,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和战略规划
的实现。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关联董事沈广仟先生、孙茜女士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时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大股东为公司申请部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