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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大股东为公司申请部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02-1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大股东为公司申请部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大股东为公司申请部分银行综
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大股东沈广仟先生以其持
有的公司 2,238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为公司中长期授信总额
13,000 万元提供无偿质押担保,有助于推动公司顺利完成融资活动,
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现金流的充足,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
续发展,此次交易正当且必要,定价公允,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及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于大股东为公司申请部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王瑞琪、黄振中、张力建
                                     2016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