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3-2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 2015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归
属于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贯彻了中国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
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
    2、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与公
司业绩情况相匹配,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没有违反《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同意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该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
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核查程序;
    3、公司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备忘录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
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
管理要求,能够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
效控制、监督作用;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形;
       3、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职权责任分配明
晰,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
及监督充分有效,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同意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目前发展现状,对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考核与公司经营目标相吻合,有利于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
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方案。
       五、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
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
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六、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锁期以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
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以及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以及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92 名激励对象符合
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且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
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9 名董事中的 3 名关联董事已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以
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锁定期限届满后按照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独立董事:王瑞琪、张力建、黄振中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