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6-030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本次 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发 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 下午 14:30 时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开始时间(2016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3,883,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9.86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4,648,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7.687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9,235,5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77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广仟先生由于出 差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王毅兴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76,8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61,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5%;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0 股。 (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四)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五)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21,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2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2%; 弃权 0 股。 (六)关于聘请 2016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