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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20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6-030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参加本次
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以公告形式发
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   下午 14:30 时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开始时间(2016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
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3,883,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9.86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44,648,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57.687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9,235,5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777%。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广仟先生由于出
差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王毅兴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表决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76,8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61,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5%;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0 股。
    (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四)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五)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21,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弃权 0 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2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42%;
    弃权 0 股。
    (六)关于聘请 2016 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3,862,288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
    反对 7,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047,3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8%;
    反对 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5%;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