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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2016-06-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法律意见




           中国 北京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法律意见


致: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
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此前出具的法律意见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含义。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1页
1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1   2014 年 7 月 24 日,公司完成了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38 人,授予数量为 366.7 万股(不含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4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1.92 元/股。

1.2   2015 年 2 月 2 日,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
      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71 人,授予数量为 39.8 万股,
      授予价格为 16.69 元/股。

1.3   2015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董事会调整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即将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11.92 元/股调整为 11.77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由 16.69 元/股调整为 16.54 元/股。

1.4   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公司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1.77 元/股调整
      为 4.708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6.54 元/股调整为 6.616
      元/股。

1.5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事项,公司已经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2.1   公司《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如下规定:

2.1.1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
      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
      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情况下的调
      整方式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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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2    经核查,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24,090,23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0.6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除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公司需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2.3    据此,公司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4.708 元/股调整为
       4.648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6.616 元/股调整为 6.556
       元/股。



3      本次调整的批准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公司对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依据
       合理、合法。

3.3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调整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依据合
       法、程序正当。



4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其内容和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要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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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正本叁份,副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4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车千里




                                                      刘   勇




                                                 2016 年 6 月 22 日




                                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