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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独立董事关于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6-08-1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
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7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利德曼
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对具备合格资质经销商的融资租赁业务在 8,500 万元范围内以保
证的方式提供担保。2015 年 5 月 29 日,公司经销商昆明百事腾生物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腾”)与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签署
了《融资租赁合同》,并由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百事腾就上述融资租
赁业务向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提供 1,064.79 万元的担保,担保
类型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 3 年。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为 1,064.79 万元,担保余额为 1,064.79 万元,占公司报
告期末净资产的 0.88%。
    1、上述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
过 70%,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筛选标准合理。百事腾在融资
租赁业务过程中能够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按时支付租金谨慎履行合
同,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与公司及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
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基础,公司为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利
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增加产品销售渠道,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且公司已指定一家合法并具备担保能力的
担保公司为百事腾以保证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足以保障公司的
利益;
    2、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公司
已制定了《对外担保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程序和风
险控制措施,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为百事腾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王瑞琪、张力建、黄振中
                                      201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