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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16-09-21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6-05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公司总裁沈广仟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
任丁耀良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张新宇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自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均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丁耀良先生、张新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附件: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丁耀良先生,1975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1997 年毕业于上海大学,获学士学位。1997 年 8 月至 2000 年 2 月,
就职于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参与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工作。
2000 年 3 月至 2015 年 12 月,就职于德赛诊断系统(上海)有限公
司,历任技术部经理、市场部经理、仪器部总监、技术部总监。2016
年 1 月至今,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丁耀良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超过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张新宇先生, 1974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美国特许金融分
析师(CFA)。1997 年 8 月至 2002 年 9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总行,任公
司业务部及投资银行部客户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12 年 7 月就职
于瑞士诺华公司(Novartis),历任大中国区财资兼控制经理、集团
总部财资主管、大中国区司库及大中国区公司财务副总监等职务。
2012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就职于哈纳斯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4 月就职于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任财务副总监、投资总监等职务。2016 年 4 月加入本公司,任董事
长助理。
    截至本公告日,张新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超过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