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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利德曼:关于股东追加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2016-10-26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6-057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追加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6 年 10 月 31 日(星期
一)。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0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3%;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0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股东马彦文先生。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曼”或“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142 号文核准,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8,400,0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2】29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利德曼”,
股票代码“300289”。发行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153,600,000 股。
     二、公司股本及送配转增情况
     2014 年 6 月 19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2014 年 7 月 25 日,公司向 38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3,667,000
                                   1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 157,267,000 股。
    2015 年 2 月 4 日,公司向 71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398,000 股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 157,665,000 股。
    2015 年 7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利德曼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向成都力鼎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55 号),公司向成都力鼎
银科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赛领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定向
发行共计 12,453,016 股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 170,118,016 股。
    201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召开日 2015 年 8 月 27 日总股本 170,118,016 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255,177,024
股。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完成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股
本总额增加至 425,295,040 股。
     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完成了 1,204,805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注销。公司股本总额减少至 424,090,235 股。
     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85,000 股,公司总股本将减少
285,000 股。以上待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尚未办理完毕。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424,090,235 股,其
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 112,518,765 股,占总股本的 26.53%;无限
售条件股份为 311,571,470 股,占总股本的 7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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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及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做出的承诺如下:
    公司股东、原公司董事马彦文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马彦文先生还承诺: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
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
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2015 年 4 月,公司收到董事马彦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马彦
文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其离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
任何职务。马彦文先生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其自愿遵守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
将其以出具承诺书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基数的 50%即 2,420,000
股,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后延长锁定 12 个月至 2016 年 10 月 29
日,并承诺在延长锁定期限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上述
延长锁定的股份。
    经核查,自利德曼股份上市之日起至今,股东马彦文先生严格履
行了上述各项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
                               3
     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10 月 31 日(星
     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原为 2,420,000 股,鉴于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变更
     为 6,0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3%;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0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
     股东为自然人股东马彦文先生。
          3、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数量
 1        马彦文             6,050,000              6,050,000           6,050,000
       合 计                 6,050,000              6,050,000           6,050,000

         五、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项目                                      股份变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    112,518,765      26.53   -6,050,000     106,468,765      25.11
01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6,050,000       1.43   -6,050,000               0          0
02 股权激励限售股               3,038,250       0.72              -     3,038,250      0.72
03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31,132,540       7.34              -    31,132,540      7.34
04 高管锁定股                  72,297,975      17.05              -    72,297,975      17.05
二、无限售流通股              311,571,470      73.47    6,050,000     317,621,470      74.89
三、总股本                    424,090,235        100              -   424,090,235        1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利德曼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利德曼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
     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和后续追加的各项承诺;利德
     曼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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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对利德曼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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